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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子女配偶移居境外等7种情况不得参选法官

时间:2016-06-27 来源:京华时报 


     【导语】昨天,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简称《办法》)全文发布。
昨天,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简称《办法》)全文发布。《办法》明确,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等7种情况,不得参加公开选拔。律师、法学专家选拔入围后,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也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
>>选拔禁入情形
1.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2.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3.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4.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聚焦
岗位要求
法院检察院招录时需预留名额
《办法》要求,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应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
《办法》要求,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法院、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办法》还规定,法院和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法学专家,比照所任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待遇。
资格要求
实际执业需超5年从业声誉良好
《办法》明确规定,公开选拔要坚持4个原则,分别是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专业化、职业化,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对于参加选拔的律师,除要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4项条件,其中包括实际执业不少于5年,从业声誉良好,要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等。而对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同时也要符合4项条件,其中包括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5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办法》同时也规定了不得参与选拔的情况,共有7条,除了不得受过刑事处罚或相关处分之外,还规定配偶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将不得参加选拔。
任职回避
亲属禁在拟任辖区从事相关职业
《办法》要求公开选拔要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程序,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律师协会或法学会,应当在充分听取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从业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就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
《办法》明确规定,律师、法学专家选拔入围后,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也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而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法院、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等。
《办法》规定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按照本条规定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新闻延伸
最高检最高法均曾从社会上遴选专家
昨天,中央司改办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有利于立法、司法队伍结构优化,也有利于畅通法律职业间的互换,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继开展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选拔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尝试,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这些选拔是零星开展的,标准和程序不尽统一。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法院、检察院系统已经开始进行尝试。2006年,最高检曾经从高校选调知名法学专家任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选拔了数十名法学专家担任领导职务,也有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通过各种形式进入检察官队伍。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从法学教授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中选拔了5名高层次法律人才,部分高院也从律师、法学学者中选任了一些法官。
>>专家解读
使法律适用更加公平合理
北京市律协会长高子程律师认为,律师职业与司法机关具有天然的“匹配性”,律师群体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公权力的一种制衡。而且律师多是从权利的角度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其职业特点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障当事人权利,这样的职务特质恰巧符合权利时代的要求。优秀律师被公开选拔为法官和检察官后,会将“权利优先”的职业习惯带到新的职务中去,这从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法律适用上的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从而使法律适用更加公平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则认为,《办法》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了条件,不仅可以增进相互了解,而且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而政府法制部门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任职,能提升政府法制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质量。
记者袁国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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