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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辅助用药

 2016-07-21  来源: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7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管理的通知》,进一步给规范医疗机构辅助用药。

  据了解,目前,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常态化监管机制尚不完善,临床用药不规范、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针对一些价格高、用量大、辅助性治疗药品的使用管理存在疏漏,不同程度存在不合理用药行为。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精神,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自治区重点监控类和限制使用类辅助用药实施分级管理,不得越权开具使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重点监控类辅助用药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类辅助用药处方权。开具时充分考虑药品成本与疗效,遵循能不用的不用,能少用的不多用,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输注,能用低档药品的不用高档药品的原则,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疗程、剂量和适应症开具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限制使用类辅助用药不得纳入临床路径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完善并落实本机构药事管理制度。明确辅助用药分类使用原则,指导临床各专业合理用药,逐步降低辅助用药使用比例。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和考核,把处方合格率作为检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效果的重要依据,建立处方点评与用药培训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药事服务和药事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病历讨论和用药点评,为医师临床用药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干预和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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